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拟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质量评价、电子投票、信用监管和物业招投标管理等服务;
(七)指导旧住宅区的改造工作;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
(三)负责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五)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六)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旧住宅区改造工作;
(八)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人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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