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监督物业项目交接;
(四)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价;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纠纷;
(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监督物业项目交接;
(四)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价;
(五)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纠纷;
(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