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工作;
(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纠纷;
(三)组织实施旧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
(四)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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