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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