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电梯使用单位: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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