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乘 用
第二十八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四章 乘 用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二)违反安全警示乘用电梯;
(三)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六)拆除和损坏电梯标识标志、紧急报警装置以及电梯安全部件;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乘用电梯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