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电梯: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四)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评估,或者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出厂文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四)未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评估,或者经安全评估存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