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电梯改造、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改造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承担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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