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车站、机场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车站、机场等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