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造单位未按规定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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