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电梯通道畅通,影响电梯安全、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的;
(三)发生变更未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四)未办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电梯注销手续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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