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未赶到现场实施应急救援的;
(二)聘用已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受聘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
(三)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保养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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