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异地登记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施工设备、检测仪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