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烈士证书、烈士评定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