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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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
第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
第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
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第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中英勇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
第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烈士褒扬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褒扬、纪念和保护烈士,维护烈士尊严荣誉,保障烈士遗属合法权益,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预算,...
第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第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
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果告知烈士评定机关。通过复核的,由烈士评定机关向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
第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第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四条 有关组织、个人对烈士评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烈士评定或者复核机关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
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
第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第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
第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
第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
第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
第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
第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九条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发放生活补助、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第二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
第二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一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
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
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
第二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
第二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
第二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
第二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荣誉激励机制,褒扬彰显烈士家庭甘于牺牲奉献的精神。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烈士遗属家庭悬...
第二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
第二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烈士遗属关爱帮扶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走访慰问、常态化联系烈士遗属,关心烈...
第二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六条 烈士遗属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国...
第二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七条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报考军队文职人员的,按照...
第二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第二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九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
第三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三十条 烈士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
第三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三十一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烈士纪念...
第二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
第二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工作规范,维护纪念烈士活动的秩序,...
第二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烈士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
第三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
第三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
第三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和烈士骨灰堂、烈士墓...
第三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以迁移到烈士陵园安葬,或...
第三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
第三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对自行前来...
第三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
第三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围环境情况等划定,在烈士纪念...
第三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
第三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搜集、整理、保管、陈列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三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研究馆员和英烈讲解员,提高展陈和讲解人员专业素...
第四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禁...
第四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第四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
第四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烈士在烈士陵园安葬。未在烈士陵园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征得烈士遗属同意,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
第三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烈士褒扬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
第三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第三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
第三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烈士遗骸、遗物受法律保护。
烈士遗物应当妥善保护、管理。
第四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序组织实...
第四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搜寻、发掘、鉴定烈士遗骸,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疑似烈士遗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
第四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烈士遗骸,按照规定安葬或者安放;对烈士遗物登记造册,妥善...
第五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五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烈士遗骸搜寻、发掘、鉴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通过对外交流合作,搜寻查找在国外牺牲和失踪烈士的遗骸、遗物、史料信息,加强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五十二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利用烈士遗骸搜寻鉴定成果和技术手段为烈士确认身份、寻找亲属。...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三条 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五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纪念活动,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
第五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烈...
第五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倡导网络祭扫、绿色祭扫,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开展祭扫纪念活动,鼓励社会力...
第五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展陈烈士遗物、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将烈士事迹载入地方志。县级以上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五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第六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
第六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第六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或者有损烈士形象、有损纪念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
第六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擅自发掘、鉴定、处置烈士遗骸,或者利用烈士遗物损害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
第六十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