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