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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