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烈士褒扬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