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烈士遗属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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