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