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三条 加强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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