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烈士纪念活动,邀请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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