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