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