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