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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