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烈士褒扬条例
›
第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将烈士名单呈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 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烈士纪念日举行颁授仪式,向烈士遗属颁授烈士证书。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
← 查看《烈士褒扬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