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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