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