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烈士遗属给予的抚恤优待应当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支持烈士褒扬工作,优待帮扶烈士遗属。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提供捐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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