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