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擅自发掘、鉴定、处置烈士遗骸,或者利用烈士遗物损害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行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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