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烈士遗骸,按照规定安葬或者安放;对烈士遗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有效运用;按照规定管理烈士遗骸的鉴定数据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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