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搜寻、发掘、鉴定烈士遗骸,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9-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