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烈士褒扬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