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