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司法机关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的抚恤和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遗属抚恤和优待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