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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