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