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烈士褒扬条例
›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制。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批准保护级别时确定名称规范表述。 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确需更名的,由省、自治...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禁...
烈士褒扬条例
第四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位于境外的中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办理。
← 查看《烈士褒扬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