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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