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烈士证书、烈士通知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