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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