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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