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