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烈士褒扬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烈士褒扬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