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全民阅读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制定年度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实施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民阅读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