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结合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通过设置图书馆、阅览室、报刊架、电子阅报栏(屏)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