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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