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