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