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