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