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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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 第三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第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第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 第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管理机构以及安全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制定安全技... 第十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 第十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 第十三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第十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一般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岗位安... 第十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 第十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对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机制,制定生产安...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按照规... 第三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有...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第四十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