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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